直接回答:深圳新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,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。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在召开十五日前送达通知要求所覆盖的全体股东,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。会议还应就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记录,由出席股东签名或者盖章。

先确认是首次股东会,再核对召集人

本文讨论的是新公司首次股东会的筹备问题。《公司法》第六十一条明确了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主体,两项职责均指向出资最多的股东。不能仅凭谁负责注册对接、谁准备会议资料,就认定应由谁召集。

筹会时,建议把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单及反映各股东出资情况的材料放在一起核对。若出资记载不一致或出现并列最多,应先厘清股东出资资料,再确定召集安排,不能凭经办人身份决定。

会议通知:十五日前是原则,也要查看例外

第六十四条要求,召开股东会会议,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。筹备时应先核对拟开会日期、股东名单和通知安排,避免只通知准备到场的人,遗漏其他股东。

这项通知要求有例外:公司章程另有规定,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。准备采用不同安排时,建议留存对应的章程内容或约定材料。不能把个别股东的意见直接当作全体股东的约定;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,宜留存能够对应本次会议的约定文本。

会议记录:写清决定,核对出席股东签署

会议记录应当反映所议事项的决定。准备记录时,可围绕会议讨论了什么、作出了什么决定整理内容,并在会后核对实际出席股东与签署情况。只有通知文件,不能替代会议记录。

条文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,并非要求签名、盖章两项同时完成。条文未限定统一通知模板,保留通知内容、发出时间和会议记录,便于日后核对。

筹备与留存材料核对清单

  1. 核对会议是否属于首次股东会,并核对股东出资材料,确认召集和主持主体。
  2. 查阅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相关约定,确定本次通知安排的依据。
  3. 逐一核对全体股东是否已获通知,建议保留通知内容及相应发送、接收材料。
  4. 将所议事项的决定整理为会议记录,核对出席股东的签名或者盖章。

上述材料整理建议用于方便事后核对,不应一概理解为条文列明的必备附件。正在筹备设立公司的创业者,也可通过公司注册服务梳理需要提前准备的资料。

首次股东会常见问题

谁负责注册,就由谁主持首次会议吗?

不能据此判断。条文确定的主体是出资最多的股东,负责注册事务本身不是该条规定的判断依据。

全体股东同意后,可以调整通知安排吗?

第六十四条允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。最好留存能够证明全体股东同意本次安排的约定材料。

会议记录只由主持人签署就够了吗?

条文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或者盖章。应按实际出席情况核对,不能只检查主持人是否签署。

本文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官方原文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四条整理,筹会时还应以现行章程和全体股东的约定为准。

资料参考

政策和办理口径可能调整,提交前请以主管部门最新公开要求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