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接回答:有可能影响。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,新颖性是申请条件之一;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,属于现有技术。企业在申请前公开技术方案,不能只看公开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,也不能以公开后尚未满六个月为由,直接认定仍满足新颖性。专利法规定了四类特定公开情形,符合相应前提的,才涉及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。

先看公开的技术内容和时间

判断问题的起点是申请日,而不是企业决定申请、开始准备文件或者内部讨论的日期。把已经公开的内容与拟申请的技术方案分别列出,标明公开发生在申请日前还是申请日后。第二十二条所说的现有技术,范围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;因此,仅以公开渠道较小、公开地点不在深圳或不在国内来排除影响,并没有条文依据。发明和实用新型除新颖性外,还应具备创造性、实用性,不能把新颖性问题当作全部申请条件。

六个月不是普通自行公开的通用宽限期

第二十四条针对的是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发生的特定情形: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,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;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;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;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。这里既有时间限制,也有公开原因、场合或行为人的限制。企业自己先对外介绍技术方案,不能仅因尚在六个月内,就归入上述情形。

申请前可做的核对

  1. 写明拟申请的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,列出拟申请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,避免只记录产品名称或项目名称。
  2. 逐项记录已经对外公开的技术内容、公开日期和公开方式,区分内部交流与已为公众所知的内容。
  3. 以申请日为界,核对相关公开是否发生在此前;涉及六个月规定时,再核对公开是否落入法定时间范围。
  4. 对照四类特定情形,整理能够说明首次公开的目的、展览会或会议性质,或者他人未经同意泄露的相关资料。

这些记录有助于把问题说清楚:争议究竟是技术是否已为公众所知,还是某次公开能否归入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。准备专利申请时,可按这一顺序梳理公开记录与拟申请内容。

常见问题

公开不到六个月,就一定不影响新颖性吗?

不一定。六个月是第二十四条特定情形的时间前提,不是所有申请前公开都可使用的期限;普通自行公开并非当然适用。

技术在国外公开,是否可以不考虑?

不能这样判断。现有技术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,地域本身不能排除影响。

他人擅自泄露与企业自行公开一样吗?

不一样。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,是条文列明的特定情形;企业自行公开不能直接按这一项处理。可查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原文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四条,分别核对新颖性要求和例外范围。

资料参考

政策和办理口径可能调整,提交前请以主管部门最新公开要求为准。